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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dquo熊孩子rdquo偷偷打

来源:游戏在线 时间:2022/5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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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周岁的小鑫趁家中无人,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,赶紧打开了他喜欢的游戏直播,看着自己喜欢的游戏主播老A妙语连珠、一波操作猛如虎,小鑫被深深的折服了,连连用自己的压岁钱给老A打赏送火箭。直播结束后,小鑫发现自己一个晚上竟然打赏了近元。这件事情终究是纸包不住火,被妈妈知道了,妈妈一边教训小鑫一边联系老A和直播平台,谁知他们竟拒不退款,小鑫妈妈一气之下告到了法院。

那么问题来了,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,钱款能够要回吗

问题解答

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此其参与网络打赏所花费的支出,一律应该退还。

小鑫作为十周岁的未成年人,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充值、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,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,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,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,则该付款行为无效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

我们的故事中,小鑫一晚上打赏了近元,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是不相适应的,在小鑫妈妈不同意的情况下,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,老A和直播平台应将相关钱款退回。

相关法条

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(二)》明确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,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“打赏”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,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相关案例

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:李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

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,通过平台购买游戏账号,共计支付元,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,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,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,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李某某案发时未成年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购买游戏账号支付元的行为,显然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,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,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,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元。

风险提示

未成年人自身心智发育不成熟,自控能力较差,更容易受到诱导进行打赏。父母教育的缺位,过度溺爱等原因,也会使未成年人缺乏关爱和正确引导,更容易沉溺于虚拟世界中难以自拔,肆意挥霍父母血汗钱。疫情期间,未成年人接触手机、沉迷网络的可能性更会增大。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支付行为,有法律这最后一道防线约束和保护,但财产损失虽可挽回,未成年人已经养成的不良习惯和不正确的价值观念却难以纠正。

家长应注重对孩子的有效陪伴,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多种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,注重对孩子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金钱观的正确引导,引导孩子进行理性消费。

家长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,经常查看银行卡的余额和消费短信提醒。一旦遭遇类似情况,一定要保存好孩子和平台的交易、转账记录等所有证据,并及时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或者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拓展延伸

疫情期间,由于学校停学、外出减少、活动空间狭小、作息不规律、没有同龄伙伴等原因,更容易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,导致各种问题,除了前述提到的沉迷网络、随意消费,未成年人更易处于焦虑、恐惧等不良情绪下,从而乱发脾气、情绪暴躁,亲子矛盾激化。因此在疫情期间要格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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